EB-5 移民投资者

备受尊重的Miller Mayer EB-5执业团队的法学专家经常代表EB-5个人投资者,已建立的区域中心和一些正在寻找区域中心的实体。 EB-5执业团队由Steve Yale-Loehr 领导,他在EB-5业界被大家广泛认可, 经常被邀请参与作为专题讨论的研讨者,演讲者及EB-5相关发展趋势的著作人,Miller Mayer 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移民律师将成功引导您通过美国移民局复杂的和经常变换的EB-5移民程序和审查标准。

 

 

EB-5投资移民类别允许某个人通过在美国投资一定金额并创造或维系10个工作岗位,来为他/她自己及其家庭成员获得绿卡(即在美国的永久居留权)。如果是在农村或高失业区投资的话,投资的最低金额是 50 万美元。 否则,您必须投资至少 100 万美元。

区域中心

为鼓励移民启用EB-5类别,美国国会于1993年创建了一个单独的EB-5方案。该计划每年为向“指定区域中心”投资的外国投资者预留3,000张绿卡。点击这里查看区域中心名单。

EB - 5区域中心项目并不是要求投资者对之进行了投资的公司自己雇用10名美国工人。相反,如果这一投资将会直接或间接地创造10 个或更多的就业机会的话,就已经足够了。

该方案还不同于一般的EB-5的规定,因为如果私人或政府机构代理符合一定标准的话,该方案允许它们作为区域中心。由于间接创造就业机会的因素,许多外国投资者希望投资于一个区域中心,而不是组建他们自己的公司

EB-5投资基本要求

1. 新商业企业:符合EB-5类别资格的投资者必须表明已在一个合格的商业企业进行了投资


2. 资本总额:为了证明申请人已具有投资(或正处于积极投资的过程中)所需的资金数额,申请必须有证据表明申请人已经配置好了所需的“保险”金额。

3. 合法获取资本:申请人必须使用合法获得的资金投资;如果资金是在美国获得的,必须表明申请人的合法移民身份。

4. 创建就业岗位: 投资者必须表明他或她的投资将创建至少 10 个全职的工作岗位。

5. 投资者的管理能力: EB-5的移民必须参与新商业企业的管理。申请人可以参与到企业日常的管理控制中,或以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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